| 一、 |
行政院人事行政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有效管理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網站(以下簡稱本網站),建立安全可信賴之電子化作業環境,確保資料、系統、設備、網路安全及運作順暢,特訂定本要點。 |
| 二、 |
本要點適用對象,包括全國各機關(構)(以下簡稱各機關)、學校、民間非營利組織與退休人員。 |
| 三、 |
本要點適用範圍,係指使用本網站之網路介面、空間,更新、維護本網站中之資料,及提供各項功能服務。 |
| 四、 |
為順利維運本網站,本局之權責如下:
| (一) |
訂定、修正本網站之管理介面及權限。 |
| (二) |
監控本網站相關資料,以確保其適法及正確新穎。 |
| (三) |
維護本網站設備使能正常運作。 |
| (四) |
維護本網站程式運作無誤。 |
| (五) |
提供網路志工人力需求之資訊刊載、媒合服務。 |
|
| 五、 |
各機關、學校使用本網站之權責如下:
| (一) |
經由公務人員人事行政服務網(http://ecpa.cpa.gov.tw/)進入本網站運用相關服務項目。 |
| (二) |
登載志工人力需求資訊於本網站,並使用媒合服務及搜尋符合需求條件之志工,主動與媒合成功之志工聯繫,確認參與服務意願,並回報系統。 |
| (三) |
人事人員須協助退休公教人員登載個人資料於本網站,並使用媒合服務。 |
| (四) |
統計、查詢本機關、學校運用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工之情形,以利人力資源規劃之決策參考。 |
| (五) |
志工服務結束後應回報服務狀況(包含服務時數、是否全程參與),以利資料統計。 |
| (六) |
對於離開公務體系(如辭職、退休、死亡)人員,應依據人員離開公務體系之處理程序辦理,並立即取消使用本網站之所有權限。 |
|
| 六、 |
民間非營利組織使用本網站之權責如下:
| (一) |
需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書面登記證件申請,經本局審核同意後,付予帳號,始得使用本網站。 |
| (二) |
登載志工人力需求資訊於本網站,並使用媒合服務,除志工不同意開放個人基本資料(包括姓名、電話,以下同)外,可獲得媒合成功之志工個人基本資料,直接與媒合成功之志工聯繫,確認參與服務意願,並回報系統。亦即志工如不同意開放個人基本資料,則需由志工主動聯繫確認參與服務意願後,再回報系統。 |
| (三) |
搜尋符合需求條件且同意開放個人基本資料之志工,直接與媒合成功之志工聯繫,確認參與服務意願,並回報系統。 |
| (四) |
統計、查詢本組織運用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工之情形,以利人力資源規劃之決策參考。 |
| (五) |
志工服務結束後應回報服務狀況(包含服務時數、是否全程參與),以利資料統計。 |
| (六) |
對於離開本組織(如辭職、退休、死亡)人員,應立即取消使用本網站之所有權限。 |
|
| 七、 |
退休公教人員使用本網站之權責如下:
| (一) |
登載個人資料於本網站,並使用媒合服務。 |
| (二) |
查詢符合需求條件之各機關、學校及民間非營利組織志工服務訊息,並於線上報名參加。 |
| (三) |
查詢個人志願服務紀錄。 |
|
| 八、 |
各機關、學校、民間非營利組織及退休公教人員使用本網站,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,並不得從事以下行為:
| (一) |
刊載或儲存任何誹謗、詐欺、傷害、猥褻、色情、賭博或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資料或檔案。 |
| (二) |
刊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資料。 |
| (三) |
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散播、出售本網站會員或其它使用者之個人身分、電子郵件位址及其他相關資料,或轉作為違反本網站使用目的之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利用。 |
| (四) |
傳輸、儲存病毒,或其他任何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之檔案程式。 |
| (五) |
破壞或干擾本網站運作之行為。 |
| (六) |
妨礙或干擾其他機關、學校、民間非營利組織及退休公教人員使用本網站相關服務之行為。 |
| (七) |
透過不正當管道竊取本網站之會員帳號及密碼以及存取權限之行為。 |
| (八) |
未經合法授權,擅自進行重製、改製之行為。 |
| (九) |
販售帳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以獲取對價之行為。 |
| (十) |
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符合本網站所提供使用目的之行為。 |
各機關、學校、民間非營利組織及退休公教人員違反前項規定,本局得逕行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本網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、凍結存取權限、刪除或移置相關檔案或資料,如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,並得依法追訴。
|
|
| 九、 |
各機關、學校、民間非營利組織及退休公教人員應盡義務如下:
| (一) |
於註冊時應提供完整詳細且符合真實之資料,所登錄之資料有變更時,應隨時於線上更新之。若發現有不實或原所登錄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之登錄,本局得終止其會員資格或凍結其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。 |
| (二) |
應妥善保存帳號及密碼,如有遺失或被竊之虞時,應即時通知本網站。如發現帳號或密碼有異常或使用安全受破壞時,應立即通知本網站之客服信箱。 |
| (三) |
於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服務結束時,應確實登出,以防他人盜用,並不得將帳號與密碼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,或出借、轉讓他人使用。 |
|
| 十、 |
本網站有關硬體、軟體之維運權責,由本局與委外廠商依契約辦理。
|